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某伙同易某乙、宁某某、刘某某、易某(均已判决),于2014年4月17日凌晨,在昆明市官渡区**路一心堂药店实施盗窃,盗走店内的一台电脑主机,两个电脑显示器和药品若干,后逃离现场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748元。
被告人易某某伙同易某乙、宁某某、刘某某、易某(均已判决),于2014年5月3日凌晨,在昆明市西山区**路云津一心堂药店实施盗窃,盗走店内的两台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及药品若干,后逃离现场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536.91元。
被告人易某某伙同易某乙、宁某某、刘某某、易某(均已判决),于2014年5月15日凌晨,在昆明市西山区**路一心堂药店实施盗窃,盗走店内的药品若干,后逃离现场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药品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1161.51元。
被告人易某某伙同易某乙、宁某某、刘某某、易某(均已判决),于2014年5月18日凌晨,在昆明市五华区**路一心堂药店实施盗窃,盗走店内的两台电脑及药品若干,后逃离现场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710元。
被告人易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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