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易某某(自报),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丰都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在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路52号附近,利用电子干扰器令被害人钱某某没有锁车门。钱某某误以为车门已锁后离开。易某某在钱某某离开后进入车内盗取钱某某放在车内的约13400元现金。得手后,易某某迅速逃离现场。2019年11月5日11时45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南城区塘贝街与大朗街交汇处润乐福超市门口将易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易某某身上缴获现金2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金等物证,监控视频,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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