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300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退回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易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楼下,将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玉骑玲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自用。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易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腾龙广场充电桩处,将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自用。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85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易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从易某某处扣押,后发还给了两名被害人,易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户口证明、购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邓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谭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已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成兰
检察官助理 彭旭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36528****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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