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4月,被告人易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以下简称“万古镇”三次盗窃水泥、地砖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62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被告人易某某至万古镇工业园区路边施工现场,盗窃被害人胡某某12.96平方米人行道地砖、14.7平方米人行道导盲地砖和150千克古龙牌水泥。人行道地砖和导盲地砖在易某某家被搜出。经鉴定,地砖价值人民币1296元、导盲地砖价值人民币2176元,水泥价值人民币57元。
2.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易某某至万古镇工业园区白龙马建筑工地,盗窃被害人廖某某1个振动器、4副脚手架、49块木板、6.4千克铝合金条、36件任妮飞牌瓷砖、1台安吉尔牌饮水机和2个拓新牌纯净水桶。以上物品,在易某某家被搜出。经鉴定,脚手架价值人民币980元、铝合金条价值人民共51元、旧木板价值人民币1290元、瓷砖价值人民币684元、饮水机价值人民币60元,水桶价值人民币34元。
3.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易某某至万古镇弹花村老村办公室,盗窃李某某一块篮球板,该物品在易某某家被搜出。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易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搜出的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送货单、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廖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英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911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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