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余某某因涉嫌醉驾于2019年8月26日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易某某帮助保管余某某的手机。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26期间,易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花呗贷款等方式盗窃余某某共计人民币624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转账记录等;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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