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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余某某因涉嫌醉驾于2019年8月26日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易某某帮助保管余某某的手机。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26期间,易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花呗贷款等方式盗窃余某某共计人民币624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转账记录等;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20年34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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