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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无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鸿州新都至海岸时代的路段,见被害人聂某某的面包车停放在路边,便将车内的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打印机等物品盗走。2019年6月22日,易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12月17日4时许,易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百安居前在建地铁站工地,将被害人闫某某存放的电焊线1卷盗走;

2019年12月26日5时许,易某某再次来到该工地,将被害人闫某某存放的电焊线2卷及角磨机1台盗走。

经核实,上述电焊线及角磨机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280元。2019年12月31日,易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涉案物品购买凭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卷宗,被告人易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深公(南)刑勘[2020]0102004号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两年内三次盗窃,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堃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含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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