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是男女朋友,两人在李某某位于玉林市**小区**房同居,2018年5月1日,被告人易某某趁李某某去澳门旅游之机,用钥匙和密码打开他们同居的房间内的保险柜,盗走李某某放在保险柜内的黄金项链三条、黄金戒指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共七件黄金首饰和一个浪琴牌手表,李某某从澳门旅游回来后,发现保险柜的首饰被易某某盗走,并多次追易某某归还盗走的首饰,2019年1月份,被告人易某某归返还黄金吊坠一个、黄金项链两条及黄金手链一个共四件金首饰给李某某。2019年6月份。经鉴定,被盗的浪琴牌军旗系列手机价值人民币8400元钱; 黄金吊坠(19.16克)价值人民币6668元;黄金手镯(31.45克)价值人民币10945元;黄金戒指(5.9克)价值人民币2053元;黄金项链(18.35克)价值人民币6386元;黄金吊坠(10.95克)价值人民币3811元;黄金吊坠(10.12克)价值人民币3522元,合计人民币417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荣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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