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乡**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7时5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网吧,趁被害人黄某某在网吧座位上睡着之机,扒窃走其放在桌面上充电的手机一部。之后,被告人易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易某某。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 琦
2020年1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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