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54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安乡**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易某某在本市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如下:
一、2018年6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广场**门前,盗走被害人史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美图M6手机(自述价值人民币3200元,价格无法鉴定)。
二、2018年6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花园**座**网吧,趁被害人涂某某在网吧凳子上睡觉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身边的一部小米NOTE3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
三、2018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篮球场北侧凳子旁,盗走被害人蔡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OPPO R9M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及一张深圳通卡。
四、2018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坊**栋**房,盗走被害人曹某某在客厅桌子上的一部OPPO A59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2018年6月26日22时45分左右,被告人易某某在**广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缴获当天盗窃的两部OPPO手机及深圳通卡一张(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深圳通;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涂某某、蔡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本案事实及被告人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18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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