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200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都江堰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易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因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本案案发时尚在缓刑考验期。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都江堰市观凤路5号小城之家,趁被害人杨某某在7天连锁酒店小城之家前台吧台上睡觉时,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吧台上正在充电的一部粉红色的OPPO Reno2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585元。
被盗手机未追回。
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向梅的参与下,具结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涉案手机保修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涉案手机价格认定意见书、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585元的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具结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世龙
检察员:李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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