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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泸州市纳某某**镇**村**组**号,现住泸州市纳某某**小区**号楼**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易某某在泸州市纳某某招呼站拐角处,从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驾驶室内,盗走唐某某华为nova4手机一部、桂圆若干。

2020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易某某在泸州市纳某某三期廉租房小区内盗走被害人曾某某晾晒的白色羽绒服一件。

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易某某在泸州市纳某某李子林交警岗亭处,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上,盗走衫戈牌羽绒服一件、高领毛衣一件、休闲裤一条。

2020年1月9日,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民警在纳某某金贸酒店内将被告人易某某抓获。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办案民警在易某某的指认下从其居住的泸州市纳某某**小区**号楼**楼**号查获被盗华为nova4手机、白色羽绒服、衫戈牌羽绒服、高领毛衣、休闲裤。

经泸州市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24元、衫戈牌羽绒服、高领毛衣、休闲裤价值人民币708元。以上被盗物品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唐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发还清单;唐某某的证言;鉴定聘请书、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为初犯、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丹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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