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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步行至三台县中医院门前,发现刘某某停放在三台县中医院门前公交站旁的一辆黑色玉骑铃牌两轮电动车上插有钥匙,且无人看管,遂上前将该两轮电动车偷走。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易某某盗窃的两轮电动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581.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光碟二张;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 丽 华

检察官助理:刘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在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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