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5年12月28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2018年6月20日易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监视居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易某某进入天元区**足浴店盗走一台极米牌M3S投影仪,随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梁某某;2020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易某某进入天元区亿沐佳足浴店盗走一台极米牌M3S投影仪,随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梁某某。经鉴定,被盗的2台极米牌M3S投影仪总价值人民币9780元。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易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同日易某某配合民警指认了冯某某等人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冯某某现已被刑事立案;2台被盗极米牌M3S投影仪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对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胜
检察官助理:王英杰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36741****。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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