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72********,汉族,半文盲,务农,住安福县**乡**村**号。2020年9月8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安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至2020 年10 月,易某某多次到安福县**林场**分厂的山场(小地名“**坑、**山”)上盗伐杉木,并在山场上当场将树皮剥掉后将杉木锯断成两米至五米长不等的原木,待剥掉皮的杉木风干后一根根背回家中。2020 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林场**分厂员工巡山发现易某某在其山场上盗伐杉木之后,多次到易某某家中收缴易某某盗伐的杉原木,并将收缴的杉原木运回厂里存放。2020 年10 月12 日上午10 时许,**林场**分厂员工马某某、唐园某某等人在**林场**分厂的山场(小地名“**坑、**刀山”)巡山时,又当场抓获了屡次盗伐林木的易某某。经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盗伐林木的树种为杉木,活立木蓄积合计4. 686 立方米,原木材积合计3. 2806 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指认现场照片、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林权证、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马某某、唐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主办检察官:谢细明
检察官:欧阳佳先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安福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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