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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滥伐林木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5******,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南郑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郑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中旬,易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以6000元价格购买了原南郑区**镇***村*组村民龚某某家自留山“**林”(又名“**湾”)青冈、板栗、桦木等杂木林木。二人口头议定:采伐证由易某某负责办理并自行组织采伐,发生问题责任自负。同月下旬期间,易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村民邬某某、陶某某、朱某甲、易某某、邓某某,擅自在龚某某家自留山“**林”实施了采伐,并将所砍伐的林木现场进行了造材。之后易某某将约7吨木材作为柴火拉运出售给红庙镇**木材加工厂,获得木材价款1800元;约4方木材拉运至青树镇汉中**木材加工厂,加工成椽子后出售给铺镇一户村民修房自用;其余少部分木材被易某某拉回家自用;11株马尾松造成檩条后由龚某某赠送给其妹夫朱某乙家修房自用。

经现场勘查和南郑区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易某某在龚某某家自留山“**林”无证采伐林木共计112株,其中青冈66株、板栗21株、桦木14株、马尾松11株,其林木蓄积为30.2640立方米。

另查实,易某某为补偿误砍龚某某家自留山11株马尾松的经济损失,于2018年1月初自行购买苗木,在其采伐迹地进行了栽植。经现场勘查,栽植苗木面积约3亩,保存刺杉幼苗约500余株,目前苗木生长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斧头一把;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等书证;3.证人龚某某、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自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在采伐地补栽树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雅芬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被告人易某某作案工具斧头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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