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19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02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袁州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赣******号皮卡车来到宜春市袁某某三阳镇银岭路宜春市某公司工地,见工地出口工棚旁有六个大货车的后轮轮毂,趁四下无人,将其中两个轮毂搬至皮卡车内盗走。随后将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宜春市袁某某源仙台城西某废品收购站。现该两个轮毂已被卖出,无法找回。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个北奔后轮轮毂价值人民币1160元。
2、2020年10月17日凌晨1时51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赣******号皮卡车再次来到宜春市袁某某三阳镇银岭路某公司工地,趁无人之际,将剩下的四个大货车后轮轮毂偷走。随后将其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宜春市袁某某下浦街厚田居委会张家坊的某废品收购站。现该四个轮毂已被销往外地,无法找回。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个北奔后轮轮毂价值人民币2320元。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谅解书及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余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胜美
检察官助理:王姿文
2021年1月27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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