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24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401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9日因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由袁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袁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的女儿彭某甲婚姻感情破裂,彭某甲提出离婚,但易某某不同意,之后彭某甲外出务工。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易某某多次采取走后门、翻围墙、爬窗户等方式进入被害人钟某某家,要求钟某某夫妇打电话要彭某甲回家。但彭某甲担心回家遭到易某某殴打就一直未回,被告人易某某就对钟某某夫妇进行骚扰威胁、恐吓并扬言要杀害钟某某一家。2019年11月29日易某某因威胁人身安全被袁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易某某还多次发短信威胁、恐吓被害人钟某某的儿子彭某乙,并扬言要加害彭某乙。2020年7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易某某再次前往被害人钟某某家中,钟某某的外孙(非嫡亲)彭某丙怕两位老人受欺负来到钟某某家,彭某丙将易某某打伤,易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11月6日袁某某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彭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袁某某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被害人钟某某家里要求赔偿之前被彭某丙殴打的医药费,双方发生争吵,易某某与彭某甲、钟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易某某用手把被害人钟某某推倒在地,导致钟某某受伤。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因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已行右全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伤情鉴定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执法记录仪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检察官助理:丁安琪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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