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0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6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街道**社区**组**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7月初,被告人易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彭某某在被告人易某某位于宜春市袁某某**小区**栋**室的家中吸毒;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易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彭某某在被告人易某某家中吸毒;2020年6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容留“小某”、陈某某、彭某某在被告人易某某家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松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陈泽宇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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