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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晚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与朋友在建瓯市**路一快餐店吃饭,期间易某某喝了“牛栏山”白酒。散席后,易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准备前往水南一弄,途径建瓯市水南桥头时被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易某某结果为287mg/100ml,经提取血样鉴定,易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书证。

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瓯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新华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6069****。

2.案卷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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