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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住盐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携带锄头到盐边县**乡**村**组"竹林弯"山上自家地里干活,走到"竹林弯"土路时,遇到同组村民韦某某背起一捆竹子从山上走下来,易某某认为韦某某挡了路,影响其通行,便手持锄把用锄头朝韦某某肚子捅击了一下,导致韦某某受伤住院。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回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闭合性腹部损伤(经剖腹探查回肠穿孔修补术后)评定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作案工具锄头一把;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勤

检察官助理:刘宇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其保证人联系电话:1398236****;         

2.案卷三册;材料6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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