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0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8街道***工业区**栋*楼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工作时,因其生产的产品不合格,质检员周某某指责其并要求重做,二人因此发生争吵,随后周某某用手打了被告人易某某的脸部一下,被告人易某某即用手中拿着的生产工具吹气枪向周某某的眼部戳去,致使周某某的右眼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吹气枪;2.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病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倩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保证人:莫某某,联系电话:135********。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二册、作案工具吹气枪一把、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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