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5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下午13时30分许,在石家庄市桥西蔬菜批发市场天兴公果品部,被告人易某某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毛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将毛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毛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崔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勘验笔录,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晓丽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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