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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876号

被告人易某某,曾用名易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30日,因打架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酒吧与朋友“思某某”等人一起泡吧,期间,其发现朋友“思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搂抱在一起并亲吻,被告人易某某遂拿起桌上酒杯砸向被害人黄某某头部,致使被害人黄某某右颞部头皮两处挫裂伤,右面颊一处挫裂伤。酒吧保安发现后,立即控制住被告人易某某,被害人黄某某立即报案,民警赶至现场后,抓获被告人易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经过、传唤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门诊病历本、病情证明单、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人民调解员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3、被告人易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且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渊

2019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11112****;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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