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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6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厦**路旁,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嫌疑人易某某打电话叫来 “阿某甲”、“阿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带着钢管等工具过来,并将被害人高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右侧腓骨头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到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殴打他人,并致被害人高某杰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王一如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楼,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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