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涉嫌犯罪期间系重庆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3月9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易某某被重庆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聘任为出纳,负责管理收取管理服务费、停车费、门面租金等现金。
2018年初至2019年4月,被告人易某某为了找钱,将管理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费410009.60元、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停车费及门面租金及前任出纳移交的现金72920.80元,通过自己银行账户投入互联网上“爱淘商城”“广州科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共创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操作投资。2018年8月,易某某损失60余万元,在家人帮助下将款归还。易某某为了捞回损失,继续将管理的现金通过自己中国建设银行621466376022****账户挪用于互联网“爱淘商城”“广州科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共创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投资操作;通过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47000666****卡将管理的现金支付给张某某,在互联网上操作投资;通过自己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223008042340****账户将管理的现金通过互联网投入“合肥宇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操作,后全部损失。经司法会计鉴定,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易某某收取重庆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费7170425.76元,应当结存410009.60元;收取停车费及门面租金4144187.00元、前任出纳移交119857.37元,支付相关费用后应当结存72920.80元。总计应当结存482930.40元。
被告人易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公司工商资料、账务账页及原始凭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
3.重庆正宏会计师事务所正宏[2019]会司鉴字第9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482930.4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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