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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邵武市**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2日邵武市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易某某与林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易某某应归还原告林某某本金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币种下同)及利息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对被告人易某某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执行易某某存款、债务、股票、基金45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易某某450000元的财产、收益。邵武市人民法院于同日向被告人易某某以及租用易某某店面的陈某某等人送达了书面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陈某某租赁易某某1号店面的每月租金5200元和龚某某租赁易某某3号店面的每月租金800元并直接交付邵武市法院指定账户。但是被告人易某某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旧拒不执行,擅自收取陈某某欲交付法院指定账户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另查明,龚某某于2016年10月退租后,易某某继续将古城路4号第3号店面租给他人使用,并于2018年3月至今收取承租人钟某某租金21000元。被告人易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法院作出的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证明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洁华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路**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法院执行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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