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住通城县**镇**道**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2民终821号李某甲、张某某与被告人易某某、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通城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2民初343号李某乙与易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调解书、湖北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2民终1936号周某某与易某某、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自2019年1月14日生效,被告人易某某未按判决和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上述三案申请执行人先后向通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6月25日,易某某经行政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19年12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三案指定崇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查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25日,易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总收入199297.41元,总支入437056.77元。上述交易发生额均未用于履行上述判决书和调解书的偿还债务。
易某某被崇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通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笔录、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复函、执行和解协议、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雅志
检察官助理:曾雅馨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7973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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