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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强迫交易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平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易某某经营的“**石材厂”在被害人邱某某等人经营的“**矿点”购进石料,由于易某某经常对“**矿点”出库单确认的石料等级进行修改(将高等级修改为低等级)导致“**矿点”利润降低,被害人不愿意再向易某某发货。因“**石材厂”正好在“**矿点”石料运输车辆的必经之路上,易某某于是先后两次采用站在路中间、用车子拦在路中间,并扬言不送石料给他就不允许“**矿点”的运输车辆通过的方式威胁运输司机,强行将“**矿点”销售给其它石材厂的石料拦下,要求运输司机将石料送至易某某的“**石材厂”内。两次强迫交易金额共计52532.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易某某在平江县伍市镇莲合公路上,强行将“**矿点”销售给“疆*石材厂”、“凯*石材厂”的8车石料拦下,要求运输司机将石料送至易某某的“**石材厂”内。经双方结算,该8车石料共计货款17888.2元,现已付清。

2.2020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易某某在平江县伍市镇莲合公路上,强行将“**矿点”销售给“疆*石材厂”、“兴*二厂”的20车石料拦停,要求运输司机将石料送至易某某的“**石材厂”内。经双方结算,该20车石料共计货款34644.5元,现已付清。

2020年7月12日,民警将被告人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出库单、收方明细、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向某某等二十人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孙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微信群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江毅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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