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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平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初,案犯李某甲邀案犯钟某某、李某乙、彭某某一起在平乐县二塘镇大展村委**村开设赌场,案犯蒋某某与被告人易某某等人知道后也要求加入,并商定赌场分为两大股,李某甲、钟某某、李某乙、彭某某为一大股,蒋某某与被告人易某某等人为一大股。2018年12月30日,李某甲与钟某某、李某乙、彭某某、蒋某某及被告人易某某等人合伙租用大冲村罗某某的房屋作为的场地,开始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赌场内分工明确,各股东负责招揽参赌人员来赌场赌钱,或者负责坐门拉大台面赌资,便于从中“抽水”牟利,李某甲在赌场负责管理及发放相应“人头费”给参赌人员,各股东抽得的“水钱”统一交由李某甲管理与分配。2019年1月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抓获多名参赌人员,缴获现场款共计人民币17271.5元,赌场共“抽水”获利人民币33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桌子、扑克等物证

2.人员基本信息、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罗某乙、谭某某证言

4.被告人易某某、同案案犯李某甲、钟某某、彭某某、李某乙、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理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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