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易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和钟某某驾驶的铲车驾驶至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林水村宜村附近工地路口,因故障无法驶离该路口。被告人易某甲伙同邓某某、易某乙、易某丙、黎某某(均已判决)、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手持刀、铁管去到铲车周围对被害人进行驱赶、威吓,易某乙手持枪支在现场射击造成铲车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山东临工牌轮胎式装载机损失4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伙同他人逞强耍横,持械追赶、威吓被害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雄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易某甲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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