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00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长沙市天心区**路**路**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不符合收押条件,于当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23时左右,吸毒人员龚某某(另处)窜至被告人易某某租住的**大酒店**楼**房间内,两人用易某某放在房间的冰毒和吸毒工具,以“追龙”的方式共同吸毒。
2018年9月11日20时左右,尹某某(另处))窜至被告人易某某租住的**大酒店**楼**房间内,两人用易某某提供冰毒、麻古、吸毒工具,以“追龙”的方式共同吸毒。
2018年9月13日12时许,黄某某(另处)、邹某某窜至被告人易某某租住的**大酒店**楼**房间内,三人用易某某提供的冰毒、麻古和吸毒工具,以“追龙”的方式吸毒。
2018年9月14日18时左右,贺某某窜至被告人易某某租住的**大酒店**楼**房间内,见易某某在房间客厅里吸食冰毒,贺某某也一起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易某某提供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称量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现场查获的毒品和吸毒工具照片等物证、书证;2.龚某某、尹某某、黄某某、贺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长公物鉴(毒品)字【2018】1029号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5.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四次在其租住的长沙市芙蓉区**路**大酒店**楼**房内,分别容留五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青山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