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91********,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京山市**新区**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易某某在京山市新市镇城中路IU酒店和其自己驾驶的小轿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和蔡某某电话相约共同吸食毒品,被告人易某某驾驶号牌为鄂HB**的小轿车(车辆登记人为马某某,使用人为易某某)到京山市华达大酒店对面的便利店购买了吸毒工具,将车开至京山市惠亭水库副坝的泄洪口路边,两人在车上吸食了6颗麻果。
(2)2019年7月31日12点31分,被告人易某某在京山市新市镇城中路的IU酒店8505号房间休息。黄某某与其电话联系后,被告人易某某驾车将黄某某接到IU酒店8505房间,两人共同吸食了10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
(3)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易某某约黄某某一起吸食毒品。随即两人驾车到京山市新市镇马刨泉水库的路边共同吸食了被告人易某某提供的8颗麻果。
(4)2019年8月7日2时37分,被告人易某某带黄某某登记入住在京山市新市镇城中路IU酒店8502号。两人在房间内共同吸食了麻果和冰毒。当天上午10时许被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
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京山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副本及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京山市IU酒店入住登记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蔡某某、黄某某、余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易某某指认现场照片8张及现场查扣照片13张;5.被告人易某某指认现场光盘1张、IU酒店视频光盘2张、讯问被告人易某某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多次容留蔡某某、黄某某在其驾驶车辆和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有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从重处罚情节,也有坦白和认罪认罚从宽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晓莉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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