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某某唐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 2019年12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窜至本市香洲区凤凰南路1130号“肯德基”餐厅处,窃取了被害人尤某某停放在餐厅门口的一台电动自行车,后在吉大“吉莲市场”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1月28日23时,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本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的“迎宾广场”小区外,窃取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小区专设外卖等待区的一台电动自行车(车尾挂“美团外卖”箱子),后在吉大“华业银行”门口处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2月3日15时,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本市香洲区吉大景园路“珠宝大厦”附近路边,窃取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珠宝大厦”外人行道上的一台电动自行车(车尾挂“美团外卖”箱子),后在吉大“华业银行”门口处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2月9日22时,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本市香洲区南坑市场钜星网吧门口,窃取了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网吧附近的一台电动自行车(车尾挂“饿了么”箱子),后在吉大“华业银行”门口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2月19日下午,公安机关先后在本市香洲区前山“星幕网咖”和 拱北粤海东路1150号“福竹园”湘菜馆抓获被告人唐某某、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尤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欧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易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