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乡镇**路**楼。2015年4月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干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罚款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21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75****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当其沿九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福路口西口处遇交警设卡缉查酒驾时,无视交警减速停车手势冲卡通过,随后被交警驾车跟随至九福路九华路口拦停。在停车检查过程中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易某某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被告人易某某所持驾驶证自2015年4月至今一直处于超分停止使用状态。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瑶
检察官助理:姚骐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光盘1张。
3.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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