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0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3121992********,汉族,大学文化,系宁德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村**号,住宁德市**宿舍**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沿宁德市**园区**号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宁德市**有限公司**厂区**号门门口时,刮碰沿该路段自东向西步行的行人颜某某,造成颜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易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54毫克/100毫升,随后被告人易某某被带至宁德市医院东侨院区抽取血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易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65毫克/100毫升。经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易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易某某赔偿颜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取得颜某某的谅解。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易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的行车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天佺
检察员: 钟 锋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宿舍**室,联系电话1587490****。
2.案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