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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随州市曾都区**镇**园**村**组,现住随州市曾都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随州市曾都区**镇**村往**镇老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公路**村路段时,因驾驶不慎摔倒在路边,村民申某某见状报案至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府河派出所。府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调查,发现易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易某某进行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6毫克/100毫升。后民警组织医务人员对易某某抽血并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易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9.7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申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光盘一张;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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