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现住湖北省京山市**镇**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17时40分,被告人易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京山市富水大道由南至北行驶至轻机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路边花坛接触倒地,造成车辆受损、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易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易某某血液中含“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3.45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上述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京山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彭某某、崔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3.鉴定意见: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14张;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血液提取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1张;6.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量刑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晓莉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联系电话:1360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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