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易某某独自在其居住的洪江市黔城镇**福利院一店面吃晚饭,饭间喝了一杯散装米酒(约4两)。饭毕后被告人易某某驾驶湘N1****号普通小型客车到黔城镇城区内兜风,20时30分许,当行驶至黔城镇东门口黔阳古城广场路段时,由于酒力发作,导致意识模糊,与周某某停放在路肩的湘NC***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刮擦后继续往前行驶,在前方掉头后又与停靠在路肩的湘NO****、湘NC****号小型普通客车及湘N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连续相撞,造成五车不同程度受损。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对被告人易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7.3mg/100m1,随后民警带被告人易某某到洪江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并于2020年1月29日将血样送至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易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2.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5.怀化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在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易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忠国
检察官助理:赵智凤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在洪江市**镇**村委**组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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