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大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9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本市双流区成双大道南段龙桥小区出发,从绕西双流站进入绕城高速,从绕东锦城湖站驶出高速,再沿剑南大道向三环路行驶,沿航都大道左转后沿三环路内侧辅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本市高新区南三环路四段石羊立交至蓝天立交辅道进主道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72.6mg/100ml和18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洁
二O二O年三月四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774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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