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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3********,汉族,大专毕业,现住址南阳市卧龙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湾,2019年1月1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勤务大队行政处罚,2019年8月5日至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易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72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白河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白河大道淘气猫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易海润血液乙醇含量为209.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证明等书证;2.血醇鉴定报告;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

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彦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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