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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小型客车,行驶到镇雄县**路路段时,与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车辆受损,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对易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38mg/100ml,提取血样送检,乙醇含量为247.36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易某某负全部责任,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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