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3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80********,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号,政治面貌:群众,违法犯罪经历:2012年因交通肇事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易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易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3时58分许,被告人易某某无证醉酒后(经鉴定,易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2.28mg/100ml)驾驶一辆粤S0Z****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塘厦镇石鼓布尾兴华小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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