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5****小型客车从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四路舒家大院火锅店出发,当行驶至渝北区新溉大道郑家院子下穿道出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检验结果为110mg/100ml。后民警将易某某带至医院欲进行抽血酒精检测时,易某某在抽血前脱逃。次日11时30分许,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易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2356****;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