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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涟源市******组。因吸毒,2016年8月11日被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51分许,被告人易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湘A8409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长芷高速桥头河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20:51分,经呼气检测,被告人易某某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当日22:04分抽取被告人易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经娄底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99.87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被告人易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易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 血样提取登记表;6.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治中

检察官助理:邱振宇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57388****;

2.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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