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锦绣龙泉**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其永顺县**镇锦绣龙泉的家中饮酒后驾驶一辆湘******小普客车,行驶至永顺县南门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彭某某、张某某等人查获,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易某某带至永顺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被告人易某某因在等候抽血的过程中企图逃跑,被执勤民警制止,在制止的过程中被告人易某某将辅警张某某的左手手臂咬伤。2020年6月26日,对于此事,永顺县公安局决定对易某某治安拘留十日。
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易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9.0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易某某所驾驶的湘******车辆照片及受伤部位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3、证人朱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征华
检察官助理:李湘燕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永顺县**镇锦绣龙泉家中,联系电话:1767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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