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9********,汉族,大专文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路**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湘J5****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武县上岳临高速公路往北行驶。后,易某某行至岳临高速公路427公里路段时,将车停至应急车道休息,被正在巡逻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嘉禾大队民警发现,并当场依法对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易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9mg/100ml。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06.2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凌云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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