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36****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路段时,该车车身左前侧与同方向由吴某某驾驶的粤BF0****号车车身后侧发生碰撞后,粤B36****号车往前,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廖某某驾驶的粤BD4****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三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09.2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易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廖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材料、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网络查询材料、赔偿协议书、情况说明等材料;2.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4.鉴定文书;5.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行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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