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VU912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易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66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宝坤
附:
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局家属院,电话:1593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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