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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1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轻型厢式货车沿成都市青白江区复兴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日1时20分行至复兴大道与**路路口时与同向同车道前方被害人邵某某驾驶搭乘被害人曾某某的牌照号为川A*****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邵某某、曾某某受伤,其中曾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检验,被告人易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87.1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易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并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源

2020年7月17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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