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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浙江省苍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苍南县**镇**村,现住广西凭祥市**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N的小轿车途经凭祥市祥河东盟商业港路口时,与被害人莫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易某某离开现场。后经检测,从易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83.7mg/100ml。案发后,易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曦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凭祥市某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98810****

2.案卷材料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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